在办理
死亡证明时,所需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首先是由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死亡报告文件;
其次为死者的有效
身份证件以及户口本与亲属的身份证件等相关证件。以上所有资料均需由死者的
家属亲自携带并前往当地的基层组织进行申请开具。
《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
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
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