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下,每个人都应被视为平等的主体,无论其是否为残疾人。当残疾人触犯
刑法时,他们将与其他罪犯一样承受应有的
刑事责任和惩罚。对于那些必须接受
刑事审判并入狱的残疾人,其判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公正、公平。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当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生活无法自理的残疾人无法在监狱内正常生活时,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
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以便在其居住地接受服刑,同时由其亲属或朋友负责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