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不存在“二打一”的情形时,不能称之为
互殴。所谓“二打一”,即是两名攻击者针对一名受害者,这通常会被视为是一种群体性
暴力行为。在这样的情境下,作为受害者,其并不承担
刑事责任;
然而,作为实施攻击行为的个体或团体,他们可能都涉及到
违法乃至
犯罪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