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动车实施擅自挪用的举动,其是否会导致
刑事拘留的后果,主要依据于是否存在诸如
盗窃、侵占之类的严重
违法行为。若仅仅是针对无人认领的车辆进行暂时的移位使用,那么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引发
刑事责任的追究。
然而,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涉及了盗窃(即明知是他人所有之物却以非法手段将其据为己有)或者侵占(即对已经属于自己的物品,但应当返还给原主人的财产,通过非法手段强行占据)的行为,那么就有可能触及到
刑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限一般来说不会超过三十七天,但是否需要采取
逮捕措施,必须由负责调查的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