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包罗万象,譬如在面临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司法状况下,亦或是在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既不会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产生威胁也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情形中,均可采用取保候审。
拘留五天并非决定能否实施取保候审的直接因素,其关键之处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体情况是否满足上述取保候审的严格要求。若在拘留五天之后,根据案情的具体发展态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上述取保候审的任何一项条件,从理论上来讲,他们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仍需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考量并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