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土地所有权争议问题,通常可采取以下四个途径来加以妥善解决:
首先是协商解决,通过双方相互沟通和妥协,最终达成共识;
其次是调解解决,当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时,可向所在村的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解申请,同时也可以寻求第三方或其他相关组织的协助进行调解;
再者是
仲裁解决,即由当地仲裁机构介入并进行仲裁,
仲裁结果一经作出便具有法律约束力,若
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仲裁机构无权直接
强制执行,而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
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便是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