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在未签订危废协议的情况下处置超过3吨的危险废弃物,便构成了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
违法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留处罚,并处以
罚金;而对于那些情节尤为恶劣、危害程度巨大的个案,则可能被赋予更重的
刑责与惩罚措施,即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
暂扣或者
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