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立案申请阶段原告须向法院
递交详细完备的
起诉状、副本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在此过程中,法院会对原告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严格且全面的审查,进而作出正式立案的决策或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原告
不予立案的原因。在做出正式立案决策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法院需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发送至被告手中,并同时提醒被告尽快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二、调解运行阶段调解乃是人
民法院在审理
离婚案件时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之一,调解过程可能产生以下三种不同的结果:
首先,若经过调解后原、被告双方能够重归于好,原告可选择撤回
起诉,从而使整个
诉讼程序圆满结束;
其次,如果双方
当事人能够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人民法院将按照该协议内容制作
离婚调解书,待调解书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后,便立即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也随之解除;
最后,若调解无法取得预期效果,则应当立即启动下一步的诉讼程序。
三、审理与判决阶段对于那些经过调解仍未能解决问题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事实真相,遵循法律
法规,对离婚与否、
财产分割、子女
抚养等重要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