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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找职务侵占罪律师费谁承担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凡涉及到公诉案件中的被害者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是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当事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均享有自案件正式移交至司法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之时起,就有权依法指定出自己中意的诉讼代理人。而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相关案件资料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向被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明确告知他们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在南京市寻找职务侵占罪律师的费用,理应由被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除非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所规定,或者双方之间另有特别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最新修订: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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