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倘若
退休教师在
涉嫌犯罪或已
被起诉为被告的情况下,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首先,若该退休教师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并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其次,若该退休教师可能会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
处罚,但同样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该退休教师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阶段,并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最后,若该退休教师的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然而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考虑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