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
当事人认为法庭笔录出现不当之处需修正,则会获得提出纠正申请的权利。
同时,如若此请求未得到应允,那么相关的申请信息亦会被收录备案保存。法庭笔录承办的书记官负责在审理程序中把所有的事项详细记载于笔录之中,并经过
审判人员与书记员的确认签署。
此外,法庭笔录也应在当场宣读给在场
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者听,亦或者通知他们在当日或接下来的五天时间内进行阅读审阅。
而对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者而言,倘若发现其所提供的陈述内容有所疏忽或错误,便有权向法庭提出补充纠正申请。同样地,如若该项请求未能得到批准,那么申请的细节信息也需要被详实记载存档。法庭制作的笔录亦应邀请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者亲自签字或者加盖印章以示认可。若有人拒绝签字加盖印章,则需对此情况进行注明,同时也应将相关资料附于卷轴之上备查。
《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
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
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故意作
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