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过程中,倘若
当事人正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则其依然拥有实施自己民事实体权益的权限,其中也包含了向他方提出
法律诉讼的可能性。这主要是由于取保候审作为一项
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并未对个人所享有的
民事诉讼权利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然而,若所涉案件与已提
起诉讼的案件存在密切关联,那么法院有可能会综合考量两案的整体状况,以作出相应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
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