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有诈骗罪而获致11年
有期徒刑之判决者,通常而言其
减刑幅度可达到6年左右。减刑完毕之后,实际执行之刑期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包括
管制、
拘留和有期徒刑在内的各类
处罚,均应在原先宣告的刑期基础上减少至少一半;
2.针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
3.对于那些经由人
民法院依照限制减刑原则进行
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5年;若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则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