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当事人,在取保候审这段期间内,不得擅自中止对相关案情的调查、
起诉以及审判阶段的处理工作。换言之,在等待最终判决的过程中,被取保候审的人士仍然必须严格遵守并积极参与到整个
诉讼环节当中去。基于这一原则,倘若在这个过程中发现了新的
犯罪事实或相关
证据,或者存在着其他应当依律
定罪量刑的
违法情况,那么法律是允许针对已经被取保候审的人士对此发起新的
诉讼程序的。所以说,即使已经被依法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也还是有可能再次面临
被起诉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