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未经批准擅自将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私人交易,乃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规定。
其中,对于以公益性质获得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通常表现为划拨方式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违法转让行为,具体是指未经过政府相关部门许可或授权而擅自实施的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在此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度,这也就意味着土地的所有权归全体民众所有,只有通过国务院代表才能够行使其权利。任何形式的侵占、买卖甚至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然而,该法亦明确指出,土地使用权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合法转让。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获取经济利益为唯一目的,并且罔顾土地管理
法规的相关规定,擅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且
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同时处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所获价款5%至20%的罚款;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高达5%至20%的罚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
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