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揭示的
法规,
物权保护等方面的限制因素范围广泛,包括了可能存在判处在
管制、
拘役或者单独适用于余刑的情况,假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定遭受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惩罚但通过采用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的话语,同时还包括了特定情况,例如患有严重疾病、正在孕期或者哺乳期等。除此之外,如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
羁押期限已经到期且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同样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您提出的问题中,案件并没有完全侦破完毕,这就意味着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法条中的第四个条件,即“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那么他们便有权利
申请取保候审。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即使案件尚未侦破完毕,仍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