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应被视作
个人财产范畴之内,至于婚后房产价值的相应增加部分,则需要依据具体事实来加以确认。就夫妻而言,若其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完全由其中一方支付了全部房款,那么这就是该方的
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所得到的房产价值提升若是归结为自然增值,我们通常仍然把它作为夫妻某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待。因此,对于这一部分的自然增值,应当视为个人财产的部分,即便在此之后将房产售出,所获得的财产仍然应归个人所有。
然而,如果房屋价格的上涨是由于婚后双方的劳动努力带来的收益,那么这些增值规范化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因为它们体现了婚姻关系的成果和贡献。假如在此时决定出售该房产,那么这部分相应增加的财产便理应被记入到共同财产之中。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