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即使已签署
离婚协议,若未能依法
办理离婚手续,仍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
离婚事实。只有在完成
婚姻登记,领取
离婚证书之后,才能真正宣告婚姻关系的解除。对于有志于和平分手的夫妇来说,必须达成
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并由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行政管理部门
递交申请,申办
离婚登记手续。在此过程中,婚姻登记机构将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愿是否为
自愿离婚,同时针对
子女抚养权归属、
财产分割及
债务处理等诸多事宜,核实双方是否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只有当以上前提条件全部满足后,婚姻登记机构方能
准予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