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制
减刑”,这是在对某些重大
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并判定可能
执行死刑缓期的过程中设立的一项规则,该条款明确指出,即便在罪犯经过多次或长期的减刑后,仍须服满特定期限才能恢复自由。换言之,虽然限制减刑并不禁止实质性的减刑,但却对其限度做出了严格的约束。依照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对于那些曾被判以
死刑并被
缓期执行警示的
累犯,以及在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
纵火、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或是参与有组织的
暴力性
犯罪活动中的人,如果他们最终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那么人
民法院有权根据
犯罪情节和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诸如人身威胁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对其实施限制减刑措施。
《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
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
徒刑;
如果确有
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
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