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乃是因法定主体之人身权益遭受非法侵害致其精神利益所受损伤,而向
侵权行为实施者进行索赔所主张的
赔偿金额。在一般的
精神损害情况下,精神损失费被划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以及2000元等四个级别;若涉及到严重的精神损害,则精神损失费将进一步细化为50,000元、40,000元、30,000元、20,000元及10,000元等五个档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
当事人一方的
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