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所出示的
机动车驾驶证真实有效且在行车过程中不曾出现任何
违法操作者,对此类行为仅做
口头警告或处以20到200元人民币的罚款,并
保证及时返还肇事车辆;反之若在检查机动车驾驶证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发现驾驶员存在
违法行为,那么应依据实际违规情节及未能随时随地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两项因素综合考虑,对其进行相应
处罚,同时确保及时归还车辆。若驾驶员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则视为
无证驾驶。根据中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章节,第99条规定了违反该规定需处以200到2000元的罚款的八种具体行为:
(1)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已被
吊销或者被暂时扣押期间仍试图驾驭机动车者;
(2)未经许可便将机动车交由尚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或临时扣押的人员操控;
(3)造成交通事故后弃车逃跑,虽尚未达到
刑事责任条件,但情节较为恶劣的;
(4)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限定时速的50%的状况;
(5)强迫机动车驾驶员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准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虽尚未达到刑事责任标准,但情节较为恶劣者;
(6)在交通
管制区域内非法通行,公然
抗拒执法人员劝告的行为;
(7)恶意毁坏、移动、篡改交通设施,造成严重损失,但尚未达到刑事责任标准的状况;
(8)未经批准,擅自拦截、扣留
机动车辆,严重阻碍交通,甚至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对于上述第二项、第四项违规事件,可以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对于其他各项违规事件,只要位于第一、第三、第五到第八项列举范围内,皆可实行并处15天以下
拘留的惩戒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
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
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