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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合同是否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不宜使用。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遵照合同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而并非专属管辖。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一类案件来说,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是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来进行管辖权的确定。
根据该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现纠纷时,应当以实际施工行为发生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从而由施工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新修订: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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