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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最晚不能超过几天

关于医疗事故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他们有权邀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法医学专家参与尸检工作,同时亦可委派特定代表现场监督尸检全过程。若有任何一方拒绝或延迟进行尸检,且超过相关法律法规所限定的期限,从而对死因鉴定产生不利影响的话,那么该方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在医疗机构内不幸离世的患者而言,其遗体应被立即转移至太平间妥善保存。
然而,死者遗体的存放时限通常不应超过两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最新修订: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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