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时间的确切性,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在办理各类
刑事案件过程中,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进行相应的
刑事拘留措施。关于
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为三天;但若情况较为特殊,可予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至七天。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及故意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其刑事拘留的期限则有可能被批准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若需对相关人员实施
逮捕,应在
拘留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
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刑事拘留时间的精确性,必须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来加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