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如果阳合同被证明为无效的,意味着它并未体现出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在此情况下,这个对外表现出来的并不代表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了有效的民事
法律关系。接下来,对于阴合同而言,不论其在表面上是否得到确认,只要其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愿达成的,那么就有可能被认为是有效的。正是因为阳合同的存在,阴合同的实质内容才被隐藏起来。因此,法庭应该视其有效性成立,并且要求合同双方根据阴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实际履行活动。
另外,假设阳合同的订立更多是为了虚构高额的售价交易,而让那些原本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或者共同所有人放弃他们的权利,那么,在证明阳
合同无效之后,其他这些股东或者共同所有人将有权以阴合同中记载的价格作为同等条件,再行主张其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