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强调的是,改良车辆
保险索赔未必能够成功获得理赔。通常来说,若改良汽车的情形属于如下两个方面之一,那么该类情形将被认定为介于车险的免责条款范畴之内,以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提供
赔偿服务:
1.当车辆在改良过程中发生保险事件时,由于这显然不在
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无义务进行
赔偿处理;
2.若被保险车辆经历过改装、加装或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等行为,但
被保险人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相关信息,并且由于这些行为导致被保险
机动车的风险程度显著提升,那么保险公司同样有权利拒绝提供赔偿服务。因此,只有在非改良期间发生的保险事件,且车辆并未因改良而导致其风险程度上升,同时被保险人已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相关情况的前提下,此类改良车辆在遭遇保险事件后,保险公司才有可能提供相应的赔偿服务。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在交强险
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
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