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必经的
刑事司法行为,而
缓刑则属于在
刑事审判结束之后所实施的行
刑法罚。因此,这两者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取保候审,是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等司法机构针对那些尚未经
逮捕处理或是在已被逮捕的情况下需要变更其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的一种强制手段,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这些人员逃避法律调查、
起诉和审理,因而要求他们提供
担保人或缴纳
保证金,同时出具
保证书。
这种方式即可以有效地对他们进行暂时性解禁,也就是不予以
羁押。相比之下,缓刑则是法院在刑事审判流程中,根据罪犯的
犯罪性质以及其往后是否悔过自新的表现,设立一段特定的考验期限,在这段期间,如果罪犯能够达到特定条件,那么原来判决的
刑罚将会被撤销,不再执行。缓刑与取保候审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在于:
第一,程序上的差异。取保候审的程序还尚未正式被法律宣判,也就是说仍有可能通过免除
刑事责任(服刑)来解决这个问题;而缓刑却是经过了法定的法律程序已经做出的宣判,而且已经有了根据法律规定应服的刑期。
至于第二点,它们的执行部门也是有所不同的。取保候审的执行主体为公安机关,而缓刑的执行则是法院独自宣布并交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