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出合同所规定的建筑物建造期限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情形,从而需要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例如,若由
承包商的行为所导致的延误,一般应当由承包商来承担相应的延迟责任;反过来,若因施工方的原因引发的延误,自然应由施工方承担起
主要责任。但需特别注意的是,若是由于诸如
不可抗力之类的无法预见且不能避免的外部因素造成了延期现象,那么由此产生的延误便不应该由施工方
全权负责,而发包人也不应向施工方索取任何损失
赔偿。
《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
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