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
当事人能够达成和解协议,那么便会采用中止执行的方法来结束整个
案件处理流程。
然而,当和解协议中所约定的各项义务都得到了严格地履行之后,就应当被实质性地视为已经全部执行完毕,这也就标志着
诉讼以已执行完毕的名义画上了句号。在类似的情形发生后,法院有责任准备好结案通知书,并且要以正式的方式向各方当事人进行送达。假如双方当事人无论是通过
书面形式还是口头方式,都已经明确表示执行完毕并且记录在案,那么就可以不必再次制作结案通知书。
《关于
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
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