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倘若口供确系被诱使或强迫招供而获得,那么这种情况下获取的口供便无法作为确定案件审理结果的关键性
证据。相应的,案件
当事人有权利质疑此类口供的有效性,并请求法庭在审判过程中不采纳此项口供给
定罪量刑。法院则需对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以确认是否存在诸如
诱供、
刑讯逼供等
违法手段。若经查实确有上述情况发生,则该份口供将会被认定为
非法证据,并依法予以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