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事故负有
主要责任的方
当事人应对此承担更为重大的经济负担,具体表现为其应先行承受保险公司亦在赔付限制范围内作出相应理赔,倘若交强险及其他商业性保险在赔付后仍有缺口未被填补,此时便需按照相应的责任比例划分各自所需承担的修缮车辆费用,也就是说,将由主要责任方承担大部份的成本开支,而次要责任方则只需承担较小部分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