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人员在
刑事制裁过程中可能获得减免刑期的问题,我们必须指出的确是存在
减刑的可能性。
根据中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一旦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展现出诚恳反思及积极
立功的情形,便可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适当的减刑。
然而,具体的减刑方案以及对应的减刑幅度应当由法院在综合考虑
犯罪行为的严重性、
犯罪嫌疑人的悔过态度及其对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等众多因素之后作出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