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所有权受到司法查封之后,您可向法院提交书面
申诉,由人
民法院从接收到您的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严格审查。在相关规定下,解决此问题的最佳方式为:执行
保全措施。此项措施意味着您需要理解该措施是与已经完成审判并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密切关联的,如果被查封的房产一方未能自觉履行人民法院所做出的裁判,并且在此期限内没有提出
执行异议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将有权通过公开拍卖被查封的房屋来履行其法律义务。
此外,被查封房产的解释应更加具体,即仅限于
被执行人为合法
继承、经过
司法判决或
强制执行而获得,但尚未在政府职能部门办理资产变更登记手续的
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情况。在此类情形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按照执行执行查封的法院提交的有关
证据材料,如被执行人取得财产的实际依据
继承人的证明文件、司法
判决书以及
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信息,优先完成变更登记手续,然后再开展查封登记工作。当房产遭遇法院查封,主要原因通常是由于存在未完全履行的法院判决或者其他强制执行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因此,法院不仅有权实施查封,同时也可以采取诸如拍卖或者变卖等手段来处置房产,以便能够更好地履行已颁布的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
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
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