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政主体未能及时通知
当事人其享有提起
行政复议的权利以及相应的期限,那么该
复议期限应以被申请人知悉或应当知晓其有权提出
起诉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根据我国《
行政复议法》的明确规定,如果因为
不可抗力因素或是其他法定合理原因导致法定申请期限产生延迟,申请期限将从影响消失后的第二天开始继续正常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