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进行挂失止付操作的票据共有四类:
首先,已被承兑的商事票据;
其次,
支票;
第三,填写有"现金"字样以及
代理付款人姓名的银行
汇票;
最后,填写有"现金"字样的银行
本票。所谓挂失止付,即是失票人通过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的形式,告知其所持有的票据已经遗失,并请求他们在规定期限内暂时停止支付该票据项下的款项,这是一种旨在保护票据权利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