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挪用资金高达三百万的情况,可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判定为“
数额巨大”范畴,处以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不等的
有期徒刑。对于涉嫌此类
犯罪行为的
公职人员,若利用其职务优势将本单位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借予他人,且涉及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如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已构成
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甚至是从事非法活动等情形,均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若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且未能及时返还者,则需面临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处罚。
本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资金的合法
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其具体的
犯罪对象则是本单位所拥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所有以货币形式体现的财产。所谓的“本单位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并使用的所有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本罪的
犯罪主体为特定的自然人,即仅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
行为人明知自己正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同时又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却仍然故意实施此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