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一人在早期的供词中坦诚承认了其所犯下的罪行;
然而,当迎来后续更深入的
刑事询问时却未能成功推翻先前的供述,这种情况并不能立刻否定他
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实际上,取保候审批准与否,主要取决于如下几个要件:
首先是被指控
犯罪者或被告产生的社会危害程度;
其次是他们是否存在潜在的逃避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再次是他们有无干扰或阻碍司法调查活动的行为;
最后则根据是否满足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条件进行判断,诸如可能会被处以
管制、
拘留或者单独适用
附加刑的惩罚,或者可能会面临
有期徒刑甚至更重
刑罚的审判,此时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亦不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等等。即使否决了推翻承诺的请求,只要认定符合其他法定的
取保候审条件,那么就仍然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