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
土地使用权转让为目的时,双方必须签署正式的书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且需依照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规范的投资开发活动;当涉及到具体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时,须向县级或者更高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的所有权变更手续,最终获取新的
土地使用权证书方能生效执行。
《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
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