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
机动车辆产权转移的过程中,如果原保单投保人未能及时对
保险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改,那么在事故发生之后,其
法定继承人或
受让人仍应享有正常的保险赔付权益。也就是说,在强制性
第三者责任险的效力期限内,如果机动车辆的所有权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即使该车辆并未按照规定办理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
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
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
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