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危险驾驶行为的
犯罪案件中,其主要危害既可能针对的是具有不确定性的交通参与者或不特定群体,也可能造成无法预见的损失。
然而,此类情况并不等同于必然存在受害者,因为有时即便在没有明确受害者出现的情况下,同样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反之,若案情需要涉及到受害者,那么一般情况下,该
犯罪嫌疑人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指控,如导致他
人死亡的交通
肇事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