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于取保候审这一决定性的实施权限,往往是交由其侦查部门来执行施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无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是人
民法院,都有权依照具体的案情状况,对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强制性措施。而这样的决定,通常是建立在对涉事嫌疑人是否具有可能逃避侦查、是否会对
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产生阻碍等多方面的考量之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