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征用土地造成的补偿款未支付问题时,作为受影响的
当事人,您自然有权通过提起
行政诉讼来捍卫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法律赋予广大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您所在的公司或团体等主体要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务必需要在知晓并理解
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的六个月以内提出申请。但是,此项规定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即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特殊设定,所涉及的案件可能会有区别于此的要求,此时遵循法律法规的特定规定即可。
然而另一方面,对于与不动产有关的
诉讼案件而言,若行政行为作出至今已经超过了整整二十年;而其他
类别的案件则无论其作出时间长短,只要超过五年还未对此
提出诉讼,那么法院就将不再受理此类案件。请您对此保持关注,以便在适当的时候采取行动以保护个人或团队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
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
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
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
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
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
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
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
起诉讼的其他
行政案件。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