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即便发生
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提供
赔偿服务。
然而,一旦得到了保险公司的授权许可后进行更改,那么保险公司依然有必要为由此引发的任何事故支付赔偿费用。但是,这一切都要建立在您在变更性质的同时,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了通知的基础上。否则,如果因为您的保险标的(在此指的是被投保的车辆)面临的风险程度急剧增加(例如,将私家车用于商业用途等)而导致的
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
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