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意外事故中遭遇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现象颇为普遍。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受益方有权寻求相关机构的帮助和支持以维护自身权益,具体措施如下:
首先,保险监管部门是保险受益方的重要维权渠道之一。他们可以通过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对保险公司的不当行为进行揭露,例如无理拒赔、未尽到
赔偿责任等问题。
其次,若
保险合同中存在
仲裁条款,那么保险受益方可向
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以此来解决理赔争议。
最后,保险受益方还可选择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
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
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