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员工已经离职,仍需承担对原雇主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
然而,在工作期间,雇主有权从员工的薪资中进行相应扣款,以弥补其损失,但是每月扣减的数额不得超过员工当
月工资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若员工在离开前尚未完全弥补其损害,则雇主可在一年内的
仲裁有效期内提起相关
劳动仲裁程序。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
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
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