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作出
逮捕决定以后,能否适用取保候审措施,需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来予以判断。此条款明确指出了以下四种情景之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才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具体而言,假如检察院所
批捕的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其自身状况满足至少其中任何一项特定情形,例如有可能被判
处罚金而非牢狱之灾、身患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等等,并且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就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若无法满足以上任何一个条件,那么犯罪嫌疑人可能并不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
至于最后是否能够得到批准,则将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来做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