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对于
被拘留者
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
首先,针对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人;
其次,对于有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法且选择进行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情况;
再者,若
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以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最后,如果
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