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程序中
财产分割的问题上,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
首先是针对
离婚房产的归属问题,如果房产仅归属于某一方配偶,那么所获得的
拆迁补偿款应属于该方的
个人财产,且不会被列入
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之内。
反之,若离婚房产属于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即该房产的所有权由夫妇二人共享,那么在实际
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割中,检索到的拆迁补偿款应当按照
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实行平均化的分割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