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
盗窃、
抢劫或抢夺行为而获取的
机动车辆所引发的交通
安全事故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实施此类
犯罪行为的主体(即盗窃者、抢劫者或抢夺者)来负有
赔偿之责。
同时,保险公司遵循法律
法规要求,在确定
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内所支付的紧急救援费用后,有权依法向交通事故的
责任人进行讨回资金的追偿工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
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
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