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房屋
拆迁事宜时,被拆迁者理应得到适当的
经济补偿。
关于房屋拆迁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根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此项工作应当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来负责制定,同时也就是在规定范围内针对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被征收人实施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